服务介绍:
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,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,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。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。
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,会及时将异议人的“商标异议申请书”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,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,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,视为放弃答辩权利,异议程序照常进行。
服务流程:

所需资料:
1、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书(首页);
2、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书(正文样式);
3、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(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、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);
4、商标代理委托书;
5、证据材料(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)。